华北科技学院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制度,提高决策水平,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华北科技学院章程》(核准稿)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集体研究和决定学校重要事项。
第三条 学校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主要有:党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书记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
第二章 党委会、常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党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党委会职权,向党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重大问题须由党委会(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请示或报告。
第五条 党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需决策可临时组织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校纪委委员可列席会议。常委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出席会议的成员为党委常委,非常委的校领导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确定。党委会(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六条 委员(常委)不能出席党委会(常委会)的,应在开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会前已审阅了会议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365的真正网址须在会后及时将会议议定的事项通报给未到会的委员(常委)。
第七条 党委会(常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其他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可以向党委书记建议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各职能部门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先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签批同意后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形成正式议题材料提交给党委书记审定。拟研究的重要议题须经党委书记与校长共同协商、取得共识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对干部任免的建议方案,提交常委会讨论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八条 对临时动议的议题、不成熟的议题、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对已确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保证时间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分管校领导确不能参加会议,应缓议相关议题或推迟会议。
第九条 议题确定后,由365的真正网址通知议题提交单位提前三天报送有关材料,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等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可在开会时将有关材料带到会场。
第十条 党委会(常委会)实行一事一议,有议有决。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部门或分管校领导进行汇报,然后开展讨论。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投票方式进行,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如意见分歧较大且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决策,须进一步调研论证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作决策。
干部议题的表决采取票决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的事项,应逐个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对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校领导提出变更、调整的理由和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常委的同意,报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党委会主要议决范围: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的工作方案和重大举措,听取和审议拟提交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二)研究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重大工作。
(三)听取和审定学校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通过党委年度工作总结和要点。
(四)研究上级党组织部署和党委常委会提交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常委会主要议决范围:
(一)审定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和学校党委会决议的重要措施,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与意识形态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审议学校党委年度工作总结与要点。
(二)审定学校章程、改革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学科建设、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等专项规划和安全培训基地的建设规划;
(三)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改革措施及方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人员编制方案和年度进人计划。
(四)审定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校级以上重大表彰。
(五)审核、批准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决定。
(六)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安全培训、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学校和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研究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统一战线、老干部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讨论决定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学校的机构设置与调整,干部的选拔配备、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政策等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研究讨论上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人选,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和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八)审定学校申报的国家、省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学校国内国(境)外重要交流、合资、合作项目,学校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资产修缮项目,学校土地、房屋等重要资产处置。
(九)审定学校贷款额度和年度贷款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学校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单项支出在80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50万元以上的学校年度预算方案调整;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捐赠者未明确使用意向的重大捐赠的使用。
(十)研究学校党委拟提交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校长办公会提交的或其他应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第三章 校长办公会及其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培训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凡属“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校长办公会成员为校长、副校长等,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范围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副校长主持。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开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会前已审阅了会议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行政办公室须在会后及时将会议决定的事项通报给未到会的校领导。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题由校长确定,副校长和职能部门可以向校长建议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议题确定后由行政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要求议题提交单位提前三天报送有关材料,若因特殊情况难以提前报送的,可在开会时将有关材料带到会场。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等重要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前,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代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事先审议的,应先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分管校领导或议题提出部门进行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征求与会人员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决策应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的意见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决策中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决策后若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下列情况下可以复议:
(一)校长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
(二)会议成员书面提议,并经校长同意的。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主要议决范围:
(一)研究决定落实党委会(常委会)决议中关于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提交党委会(常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方案。
(二)审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人员编制方案、年度进人计划。
(三)审定学校教职工聘任、考核、技术职务晋升方案和对教职工、学生的奖励或者处罚。
(四)审议校内处级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审定学校学术机构设置和处级单位内设机构方案,按照规定开展干部聘任。
(五)审定学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安全培训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思想政治教育。
(六)审定学校申报国家级、省部级教育教学重点建设项目;与国(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的交流、合资、合作方面的事项。
(七)审定学校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要调整,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授权。
(八)审议学校申报的省部级以上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度资产修缮项目、土地和房屋等重要资产处置计划;审定校级重点建设项目。
(九)审议学校贷款额度和年度贷款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和年度经费决算;审定学校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单项支出在80万元以内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审定10-50万元学校年度预算方案调整,审议50万元以上学校年度预算方案调整;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单项支出在10-30万元的资金使用,审议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审议捐赠者未明确使用意向的捐赠资产使用计划。
(十)讨论处理教(工)代会、团(学)代会等关于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其它关系师生员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一)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书记办公会及其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务日常工作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及有关党群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党员校级行政领导也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办公会,也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二十七条 书记办公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其他党委常委可向党委书记建议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八条 书记办公会主要议决范围:
(一)传达党的文件和贯彻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及重要指示精神。
(二)酝酿需提交常委会研究的重大问题,研究形成提交常委会决定或审议的重要事项的方案。
(三)研究学校有关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群团统战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听取有关工作的专题汇报,统筹协调涉及全校或有关部门的党群工作。
(四)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常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讨论党委书记认为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党政联席会及其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校党政领导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决策务虚和督办工作的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第三十条 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由校领导及365的真正网址、行政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其它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和校长确定。会议议题一般为通报近期工作,也可根据需要开展工作务虚等,具体议题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商定,其他成员可向党委书记或校长建议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主要议事范围:
(一)研究处理可以不经常委会审议而又不宜由校长个人决策的问题,协调不需要由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涉及全校性的党务、行政工作。
(二)对学校重大问题、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干部任免等初步交换意见,为提交相关会议决策作准备。
(三)研究常委会决定且需要党政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四)通报分工负责范围内重大工作进展和安排情况,落实督查督办决定。
第六章 会议要求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会议效率,决策重要事项的会议,会前要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提交成熟的议题材料或方案,与会人员应提前熟悉会议材料并作好发言的充分准备。
第三十三条 决策重要事项的会议,参会成员如果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述,但在行动上应按会议决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讨论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相关与会人员必须回避。
第三十五条 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按统一口径对外公布,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外传,不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根据会议形式分别由365的真正网址、行政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完整详细记录、存档,并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按党政分工分别由党委书记、校长签发。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按职责分工由分管校领导组织实施,必要时分管校领导可根据会议决策的事项召开专项业务会议部署落实,由365的真正网址、行政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华北科技学院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自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365的真正网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