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科技学院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华北科技学院章程》(核准稿)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教学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策。
第三条 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学单位行政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服务保障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教学单位党委(党总支)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本单位各项工作。
第四条 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教学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或重要措施;
(三)研究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要措施;
(四)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研究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确定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六)研究本单位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制(修)订,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七)按照管理权限研究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等重要事项;
(八)按照管理权限研究提出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负责人人选,以及教学、科研和教辅人员的聘任;
(九)研究决定本单位奖惩和学校要求本单位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十)研究决定本单位学生教育管理、奖惩、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
(十一)审定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仪器设备申购计划,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及考核办法等;研究决定本单位资产分配使用方案;
(十二)讨论通过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研究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与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以及应对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决定本单位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五)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主任)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主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院长(主任)共同商定。
第七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八条 凡未经书记、院长(主任)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或不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得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书记、院长(主任)、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应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主任)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做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时,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到会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采取会议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视情形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并向学院(系、部)教职工通报。
第十八条 单位党政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完整详细记录、存档,并按要求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
第六章 执行和督办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单位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负责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新情况、发现新问题,需要对原决议或决定做出修改时,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教学单位包括学校各二级学院、系、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中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365的真正网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