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北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需要党委全委会决策的事项,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实施意见和方案的制定;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与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统战与群团及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三)大学章程、改革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学科建设、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等专项规划及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的制订与调整;
(四)安全培训基地的发展与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五)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审定;
(六)学校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事业编制及合同制人员招聘方案的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的制定与调整;
(七)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行文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八)审定学校内部二级机构职责与设置方案及中层干部职数、校属各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方案;
(九)工资、医疗、住房、职称评聘等涉及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的重要事项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
(十一)重大科研与经济合同的确立与签订;
(十二)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三)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十四)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年度脱产培训计划;
(二)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到校外单位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人选的推荐,涉及学校全局工作、廉政风险责任突出的科级干部的选拔;
(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四)校级各类委员会、领导或工作小组的成立、成员的确定与调整;
(五)校内二级、三级教授的聘任,教授延长退休年龄和退休人员的返聘,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遴选;
(六)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人选的推荐;
(七)校级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人选的遴选与推荐;
(八)学校教职员工的组织人事处理和处分;
(九)学生取消或开除学籍的处理;
(十)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部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方案的审定;
(二)重大国际合作交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及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的立项;
(三)未列入预算1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和不动产的购置方案等;
(四)未列入预算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基建修缮项目的立项;
(五)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重大变更;
(六)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七)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质设备采购的资金使用计划;
(二)10万元以上的学校年度预算方案调整;
(三)学校对外捐赠事项,受赠资金及物资的安排使用;
(四)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华北科技学院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中层干部,会前应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讨论决定学校中层干部任免事项,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教代会代表等可按规定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组织实施;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分别由校365的真正网址、行政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依照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相关规定,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总局党组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华北科技学院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华北科技学院大额度机动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校党字〔2004〕30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365的真正网址负责解释。
附件:“三重一大”具体内容及决策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