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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学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4浏览次数:字号:[ ]

校党字〔201827

中共华北科技学院(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委员会

关于印发教学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华北科技学院教学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制度》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按照文件要求,教学单位党组织贯彻落实本制度第三条的具体办法(措施),于710日之前报学校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备案。

 

 

中共华北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8613

 

 

华北科技学院教学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教学单位党组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华北科技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学单位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三条  教学单位党组织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加强对本单位学术组织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

第四条  建立教学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制度。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教学单位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对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教学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讨论和决定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精神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工作。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学生工作、保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讨论本单位在改革发展、人才培养使用、教学科研培训等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切实把好政治关。

(四)加强党支部建设,担负起所属党支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职责,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研究讨论发展党员、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五)研究评先评优、师德考核、年度考核及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干部相关工作。

(六)讨论决定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本单位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教学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七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应将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  凡未经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同意或不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得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教学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情况或重要工作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条  教学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参加教学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的成员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扩大出席会议人员范围时,由书记、副书记商定。

第十二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正、副书记、委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八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以采取会议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人要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并妥为保管,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二级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汇报。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通报。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教学单位党组织包括学校各二级学院(系、部)党委(党总支)。

第二十五条  教学单位党组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制度第三条的具体办法(措施),并报学校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非教学单位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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